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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按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规定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928人看过

合同法        第四百一十八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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