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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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及危险通知的义务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618人看过

     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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