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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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单据的规定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1日|分类:合同审查 |779人看过

合同法        第三百一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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