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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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货人检验货物的规定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722人看过

合同法        第三百一十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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