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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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输危险货物的规定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645人看过

合同法        第三百零七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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