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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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的规定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4日|分类:工程建筑 |908人看过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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