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 执业资质:1330720**********

  • 执业机构: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承揽人独立完成主要工作的规定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706人看过

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