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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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3日|分类:交通事故 |600人看过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
    不可抗力的条件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如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由于发生洪水,大水冲进房屋,使屋内的墙皮脱落,这种损坏是承租人难以克服的。按照本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免责的事由,因此,在出现不可抗力时,租赁物毁损、灭失了,承租人不承担责任。
    2.因意外事件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
    例如承租人租用汽车在路上正常行驶,被一违反交通规则的汽车撞坏,经过认定承租人本人无过错,汽车的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造成的。
    3.因出租人不履行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
    例如承租人租赁的房屋,由于雨季下雨太多出现屋顶漏雨,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进行维修,但出租人迟迟不予维修,最后导致房屋倒塌。倒塌的原因就是出租人没有对房屋进行及时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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