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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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人中止供电前的催告义务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5日|分类:合同审查 |681人看过

    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中止供电。供用电合同是一种持续供给合同,供电人按照约定向用电人持续供应电力,用电人按期支付电费,因而属于双务合同。如果供电人供应了电力,用电人不交付电费,供电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就可以拒绝继续供电。但中止供电前,供电人负有催告义务,并应给用电人一个合理期限以作准备,这是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该期限的具体时间,视具体情形而定。此外,供电人中止供电,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用电人交付电费和违约金后,供电人应当及时恢复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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