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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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电费的违约责任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5日|分类:行政诉讼 |1055人看过

    用电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交付电费,应当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如果供用电双方就迟延交付电费约定了违约金,则用电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一方违约时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金钱给付,约定违约金主要在于补偿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迟延支付的违约金作出了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用户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
       (l)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干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干分之三计算。
       目前,供用电合同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供用电双方一般按照上述规定约定迟延支付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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