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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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方的停电通知义务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5日|分类:行政诉讼 |1992人看过

    供用电合同是一种持续供给合同,供电人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不得中断,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供电人连续供电的义务。但是在某些法定情形下,供电人可以中断供电,根据本条和电力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这些情形包括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供电设施检修”,包括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和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个地区中的一部分地区、部分用户、用电大户的部分用电设施中断供电,使其用电总量减少的一种措施行为;“用户违法用电”,包括违章用电、窃电、超计划用电、不安全用电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用电的行为。供电人在上述情形下中断供电,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前提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停电,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停电,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但限电序位应事前公告用户。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如果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中断供电,供电企业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比如遇到计划检修时,没有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依法限电时,没有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限电,因此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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