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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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其他注意事项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8日|分类:抵押担保 |561人看过

    法律对提存问题有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比如,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第70条规定:“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具备提存的情形之一的,必须是构成难以履行债务才应当提存。所谓难以履行,指债权人不能受领给付的情形不是暂时的、无法解决的,而是不易克服的。以下情况不能认为是难以履行:(1)债权人不是拒绝受领而是迟延受领,并且迟延时间不长。(2)下落不明的债权人有财产代管人可以代为接受履行。(3)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很快可以确定。
    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合同规定应当给付的标的物,主要是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物品。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所谓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指标的物不适于长期保管或者长期保管将损害价值的,比如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有危险性的物品等。提存费用过高,一般指提存费与所提存的标的的价额不成比例。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有悖设立提存制度的目的,但不提存,债务人又达不到合同义务消灭的目的,为此,可以依照我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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