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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判决或裁定的强制执行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637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效力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但是强制执行的标的不是子女的人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诉讼法意见第二百五十四条中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
    究竟探望权判决该如何强制执行?一些国家的法律作出了细致的规定。美国某些州的做法是,明确规定了对不允许探视或其他探视权纠纷的救济措施。如科罗拉多州法律规定执行探视判决的,法院可以进行听证或要求当事人寻求调解。有监护权的一方不允许有探视权的一方探视,情节轻微的,法院可以增加判决内容或执行条件,以保证对将来探视权利的执行。对拒不执行判决、具有蔑视法庭情况的,可以处以罚款或监禁,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变更或取消监护权。在Smith一案中,母亲因阻挠孩子父亲的探视权而被一审法院以蔑视法庭判五天监禁。该母亲的上诉被驳回,上诉法院认为她有义务履行一审法院要求其为孩子的父亲探视创造条件的判决。因为孩子们年龄尚小,不能做出拒绝父亲探视的意思表示,该母亲也未能出示父亲的探视对子女利益有害的证据。故法院判决:有监护权的母亲有将孩子送至其父亲处以实现其探视权的义务。在Egle一案中,有监护权的母亲因一贯干涉其前夫对子女的探视权,包括不让父亲见孩子并且离间孩子与父亲的关系,导致法院作出变更监护权的判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无故拒绝一方探望子女的当事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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