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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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规定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432人看过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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