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刘海杰律师
执业资质:1330720**********
执业机构: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8日|分类:离婚 |462人看过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