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 执业资质:1330720**********

  • 执业机构: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专利权人对其专利独占实施权的内涵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607人看过

  专有权,并不意味着只有专利权人自己才可以实施其专利,而是如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要实施他人的专利,都必须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另有规定的除外)。专利权的行使,可以表现为积极性与消极性两个方面。所谓积极性,是指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主动状态,即他可以自己实施其专利,也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所谓消极性,是指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被动状态,即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实施其专利,又称“禁止权”。凡是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而擅自实施其专利的,均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