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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杰律师
执业资质:1330720**********
执业机构: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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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697人看过
集体成员为了耕种方便,在利益对等的情况下自愿将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虽没有书面协议,但双方已互交标的物,已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互换,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因未签订书面协议、未向发包方报备而无效。互换土地向发包方备案仅为公示要件,并非互换协议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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