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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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竞业限制对象的劳动者签订的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804人看过

   从两方面来判断。如果争议因劳动者提出其不属于竞业限制对象,不应受竞业限制协议约束的情形,则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属于接触或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应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畴,可以根据劳动者的职位、工作内容以及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对于信息的态度等因素综合举证。如果劳动者对竞业限制协议无异议,争议是由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不属于竞业限制对象而引起的,如果单位无法举证该协议是劳动者采取欺骗手段签订的,则认定为该协议有效。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与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是竞业限制协议的核心对价条款,只要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受欺诈、胁迫等可被撤销情形的,它就是符合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对等原则,表明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自愿接受该对价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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