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合法根据”只能解释为由不当得利请求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的原因或者目的即是合法根据。不当得利请求权人作为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其给付行为必然基于某一法律关系,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
对于“无合法根据”给请求权人带来的举证困难,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缓解。首先,可以通过运用间接事实和经验法则达到请求权人的证明目的。其次,可以通过加强被请求权人的具体化说明义务来缓解请求权人的证明困难。换言之,被请求权人此时可以不主动提供证据,但不能仅通过简单否认完成抗辩,应先就其获益的原因加以说明。请求权人可仅对被请求权人所抗辩的原因进行证明,并不必采取排除法来否定对方获益的所有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