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 执业资质:1330720**********

  • 执业机构: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不当得利诉讼中“无合法根据”的证明责任分配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0日|分类:行政诉讼 |511人看过

“无合法根据”只能解释为由不当得利请求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的原因或者目的即是合法根据。不当得利请求权人作为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其给付行为必然基于某一法律关系,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

对于“无合法根据”给请求权人带来的举证困难,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缓解首先,可以通过运用间接事实和经验法则达到请求权人的证明目的。其次,可以通过加强被请求权人的具体化说明义务来缓解请求权人的证明困难。换言之,被请求权人此时可以不主动提供证据,但不能仅通过简单否认完成抗辩,应先就其获益的原因加以说明。请求权人可仅对被请求权人所抗辩的原因进行证明,并不必采取排除法来否定对方获益的所有可能性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