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一方面,劳动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即只要属于“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管是劳动者还是其他人,都可能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另一方面,公司有权将你免职。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签署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在“信用惩戒的范围”中进一步指出,失信人应受惩戒的范围:“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因为高管已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了不适宜在公司继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公司的撤职行为无可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