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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时参加好友宴请,酒后猝死是否构成工伤?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9日|分类:劳动纠纷 |489人看过

  公司拒绝赔偿,认为因公外出期间私自应邀赴宴,系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不构成工伤。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是,这样做的前提必须以员工的伤亡构成工伤为前提。

《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分别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是否属于工伤,取决于其是否具备因工外出、由于工作原因,是否属于突发疾病等要素。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系私自应邀赴宴,完全与公司指派的出差的工作内容无关,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此外,“猝死”原因也值得考虑比如不属于突发疾病死亡,甚至明显与疾病无关。因此,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指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和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但不属于此种“死因不明”,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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