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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您不得不知道的事儿!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7日|分类:劳动纠纷 |277人看过

工伤OR视同工伤OR非工伤,您知道吗?


 NO.1   职工在什么情形下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呢?

1.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发生事故

2.工作时间前后+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发生事故

3.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NO.2   职工在什么情形下受到伤害,视同工伤呢?

1.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NO.3   职工符合以上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如何申请认定工伤?

1.申请主体:用人单位

2.申请期限: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遇有特殊情况,可申请适当延长时限。

3.受理主体: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注:若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4.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以案释法


      小西是某信息公司的财务人员。2022年3月15日,当日下班后,小西像往常一样骑行自行车返回住所途中,在某路口被一辆大货车撞倒,事故导致小西颅脑重型损伤、肋骨多处骨折,治疗之后全身瘫痪。后,公安机关认定交通事故对方负全责。2022年5月3日,某信息公司向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但被告知已过申请期限,且未经同意延长期限,故未予受理。

      小西家人得知后,以为无法再认定工伤,情急之下,咨询律师该如何,律师告之不必着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下,近亲属可以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申请,听到律师的解答,小西家人才松了口气。随后于2022年5月15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办理部门受理了该申请,并于2022年6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小西因交通事故所受的伤为工伤。最终,小西成功享受到了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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