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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起名需谨慎,低俗跟风不可取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10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369人看过

我国的姓氏制度始于旧石器时代末期。华夏先民为避免“同姓相亲、其生不蕃”,最初“姓”“氏”分开。自夏商周始,随着分封制和宗法制的实行,“姓”用来“别婚姻”,而同姓贵族通过“氏”标明宗法身份,平民与奴隶只有名字没有姓氏。秦汉时期,平民开始拥有自己的姓氏,姓氏合一。秦汉以后,华夏姓氏在数量上总体呈持续增多趋势。2010年《中国姓氏大辞典》收录了各历史时期的汉字姓氏,数量达到23813个。目前仍在使用的中国人姓氏超过7000个。

相对于较稳定的汉族姓氏来说,由于宗教、文化或者传统习俗的差异,有些少数民族没有取姓的传统,或者姓氏仅为贵族享有,如蒙古族、藏族等;在藏北某县随机调查的66名藏族人中,竟有60种姓。

     子女姓氏的选取,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上看:之前《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而后《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至如今《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姓氏的选取】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由此可见,《民法典》明确了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的权利;但是姓名权也有明确规定,应基于血缘和身份关系选取特定姓氏,同时不得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规则,不能用字母、数字(非汉字)等起名。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姓氏文化在中华五千多年连绵不断的文明史中占有重要地位。世界上的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明确子女应当从父姓或者母姓。《民法典》对选取姓氏的修改与完善,平衡了尊重自然人的自由决定或者变更姓名权利与尊重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以及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对于维护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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