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姓氏制度始于旧石器时代末期。华夏先民为避免“同姓相亲、其生不蕃”,最初“姓”“氏”分开。自夏商周始,随着分封制和宗法制的实行,“姓”用来“别婚姻”,而同姓贵族通过“氏”标明宗法身份,平民与奴隶只有名字没有姓氏。秦汉时期,平民开始拥有自己的姓氏,姓氏合一。秦汉以后,华夏姓氏在数量上总体呈持续增多趋势。2010年《中国姓氏大辞典》收录了各历史时期的汉字姓氏,数量达到23813个。目前仍在使用的中国人姓氏超过7000个。
相对于较稳定的汉族姓氏来说,由于宗教、文化或者传统习俗的差异,有些少数民族没有取姓的传统,或者姓氏仅为贵族享有,如蒙古族、藏族等;在藏北某县随机调查的66名藏族人中,竟有60种姓。
子女姓氏的选取,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上看:之前《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而后《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至如今《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姓氏的选取】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