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金某与翟某系原配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即金甲,后双方离婚。李某系金某第二任妻子,双方于1996年3月21日登记结婚,共同抚养李某与前夫所生之女小王,后生育一子金乙。李某与金某于2006年7月30日协议离婚。金某父母早亡,其本人于2020年8月9日去世。因金某遗产分配问题,李某、小王、金甲以金乙为被告向槐荫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登记在金某名下坐落于槐荫区某处的房产一处。
金乙辩称:李某早已经与金某离婚,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金某已经在打印遗嘱中明确否定了小王的继承权,并且确定了金甲继承涉案房屋的份额。金乙向法院提交了金某于2020年5月5日作出的打印遗嘱一份。遗嘱载明:“……现将我名下所有的财产做以下分配,皆系我本人自愿。一、坐落于槐荫区某地归我所有的房产,产权和租金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由长子金甲继承,产权和租金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由次子金乙继承。二、自与李某离婚后,小王与我再无联系,枉费了我对她的抚养和教育,小王不得继承我的任何财产。三、我名下其他所有财产均由次子金乙一人全部继承。特别声明:立遗嘱人本人在此明确,订立本遗嘱期间本人神志清醒且就订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本人自愿做出,是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反对遗嘱的执行。本遗嘱一式四份,金某留存一份,交金乙一份,见证人各一份,具备同等效力。”金某及见证人狄某、武某在每页遗嘱下方均签名及摁手印。
槐荫法院对打印遗嘱见证人狄某、武某进行调查时,其二人称该遗嘱系金某真实意思表示,金某立遗嘱时神志清醒。
李某、小王、金甲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均不认可,经金乙申请,槐荫法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遗嘱中“金某”的签名及手印进行鉴定。后某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遗嘱中金某的签名及手印均为金某所写、所留。
争议焦点
金某于2020年5月5日所立打印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裁判要旨
法条链接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