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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7日|分类:交通事故 |557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4号林某危险驾驶案指出:

(1)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2)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规定和管理存在较多困难:一是当前尚不具备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规定为机动车的现实条件;二是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难度较大,且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3)公众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此类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的行为人往往不具有相关违法性认识;
(4)将醉驾超标车等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打击面过大,社会效果不好。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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