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是腾讯微信上的一个社交功能,其特有的互动性、即时性、分享性和碎片化的特征,使得公民的言论更为自由。然而,有些人认为“我的微信朋友圈我作主”,将微信朋友圈当成私人日记或个人秀场,利用微信朋友圈散发不法言论、攻击诽谤他人、败坏他人声誉等。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以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微信朋友圈也不例外。它不是个人的独立王国,它的话语权同样要受到我国法律的制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微信朋友圈名誉权侵权责任认定与普通名誉权侵权的责任认定并无二致,应当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必须具备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主观过错、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 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不是个人的独立王国。朋友圈中发布的言论如果对他人构成侵权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判断微信朋友圈的言论是否构成侵权,要考虑到微信朋友圈这个强大的传播媒介,并结合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发表言论的具体用语、侵权人与受害人的各自身份和社交圈、朋友圈人数、共同好友人数、言论是否具有连续性、言论可能产生的后果等综合判断。 名誉是社会公众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他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而微信作为社交性网络交友平台,微信用户在发布信息以及与朋友交流中应当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不得突破法律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