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的寿命在普遍延长,人口的老龄化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性问题。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虽然逐步完善,但仅靠社会的力量还不能完全承担对老年人的赡养。因此,隔代抚养可以说是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将面临的一个问题,扶老育幼不仅是中华民族需要发扬光大的优良传统,而且也需要法律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是隔代的直系血亲关系,他们之间在符合下列情况下,可以形成抚养和赡养关系。 一、被抚养、赡养人的父母、子女死亡或者无抚养、赡养能力 此条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子女在未成年时父母双亡,或者父母丧失抚养能力;(2)子女在成年后死亡或者丧失赡养能力,无法赡养其父母。 二、被抚养、赡养人确实有困难需要被抚养、赡养 祖孙之间抚养赡养关系的形成必须建立在一方确实有困难的基础上,如果被抚养、赡养人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来源,完全能负担自身的生活所需,那么,就不能要求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来承担其抚养或者赡养义务。 当然,我国有着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如果祖孙之间完全基于亲情,在对方没有困难的情况下仍愿承担一定的抚养或者赡养义务,是一种值得发扬和提倡的美德。 三、承担抚养、赡养义务的人有一定的抚养、赡养能力 如果法律意义上的抚养、赡养义务人没有一定的抚养、赡养能力,那么就不能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一个8岁的女孩,其父母在一场车祸中丧生,只有奶奶在世,奶奶没有工作,一直靠社会福利金生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要求女孩的奶奶承担抚养其孙女的义务。此外,如果抚养或者赡养义务人有多个人时,比如,被赡养人既有孙子又有外孙女,那么需要当事人协商决定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同样,如果抚养或者赡养权利人有多个人时,在抚养或者赡养义务人的经济能力不足以承担全部抚养或者赡养义务时,那么,对于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最差者应当优先被抚养或者被赡养。 / 德 敬 说 法 / 抚养或者赡养义务人在履行抚养或者赡养义务时,往往需要和被抚养或者赡养人就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程序、抚养或者赡养的具体方式等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的抚养或赡养协议。如果当事人之间达不成协议,那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来确定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