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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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100多万的房子,被外甥30万就贱卖了!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217人看过


 舅舅价值100多万元的房子,竟被外甥以30万元的超低价卖了?万万没想到,接下来发生的事,更是出人意料.....


近日,福建省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委托代售引发的官司。

曾阿伯考虑到自己年龄大了,精力不济,而且事务繁忙无暇顾及卖房事务,便委托自己的外甥阿华代他出售其名下位于海沧区的房产。阿华出于亲情,接受了委托,双方签订了《委托书》并进行公证。

2016年6月,阿华以3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曾阿伯事后发现,这个价格卖得太便宜了!价值100多万的房子竟被外甥以不到三折的超低价卖了,这已经严重低于市场价了。
     
不过,外甥却认为自己“没错”,还说自己只是帮舅舅卖房没有收舅舅一分钱,纯属帮忙。

     焦点:房子被“贱卖”,外甥要不要赔?


因房子被外甥“贱卖”,曾阿伯心里不痛快。为此,曾阿伯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外甥阿华告上法庭。
     
近日,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庭之下,双方各执一词,展开激烈争辩。

曾阿伯起诉认为,阿华未尽代理人妥善尽职义务,“贱卖”了自己的房产,需赔偿低价出售房屋所造成的损失。
     
面对舅舅的起诉,外甥阿华答辩说,自己无偿履行代理职责,尽职妥善的在代理权限内履行代理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依法对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经估价房产,在2016年年中,也就是外甥代理卖房时,该讼争房产的评估总价约为100余万元。

      判决:外甥被判担责,赔偿70多万元


那么问题来了,曾阿伯到底能不能获得相应赔偿?阿华是否真的不存在过错,无需赔偿房屋损失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华作为受托人,受曾阿伯委托出售房产,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然而,阿华出售房产的价格与法院依法评估的价格相差三倍以上,未正当履行委托事务,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曾阿伯的损失。

因此,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曾阿伯的诉讼请求。认为根据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价格,被告阿华应向原告曾阿伯赔偿损失70多万元。    


德敬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明确了关于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中明确指出: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俗语说: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日常生活中,替别人办事务必尽心尽力,只有把别人的事儿当成自己的事儿来办,才能使人际关系更为融洽,社会更加和谐,才能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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