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捐“,让好心人该怎么做? 许多个人或组织为追求荣誉、提高知名度而对外高调宣称捐助,但事后又拒绝履行捐赠义务,如此利用慈善行为求名得利实在是有违慈善的本质,因此,需要对赠与人的反悔行为进行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简而言之,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反悔。对于此类合同,由于不能被撤销,所以赠与人若不履行赠与即构成违约,受赠人能请求其履行赠与的承诺。这样一种处理方式,也避免了社会上经常出现的诈捐现象。所谓“诈捐”指在公益捐赠场合承诺捐赠而不履行,在这个过程中捐赠人已经获得了名誉,却不履行捐赠义务,违法但不是犯罪,受赠单位或个人能够启动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就是要捐助者承担履行承诺的义务,同时赋予受赠人请求履行的权利,不能让受赠人对社会失望。 遭骗捐该怎么办? ······ “中国有十几亿人,只要每个人给我1块钱,我就能过上幸福的生活。” ······ 没想到,这个古老的段子,还真的有人付诸行动。他们将众筹作为一种不劳而获、甚至是牟利的手段,采取故意隐瞒财产、虚构、夸大意外事件或疾病的事实等方欺骗捐助者,肆意挥霍所获得的款项。 从法律关系讲,募捐平台作为中介服务机构,为捐助者和受捐助者提供媒介,促使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应承担严格审核及保管义务。捐赠人与受赠人系赠与合同关系,捐赠人履行赠与受赠人钱款的义务,受赠人将该笔款项用于治疗疾病或维持必要生活,合同本身包含了特定的内容,因此受赠人随意使用、滥用所赠财物的行为本身构成了违约,捐赠人可以撤销赠与,并请求返还所赠财产,也可适用《民法典》第148条的条款“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受赠人隐瞒、虚构的行为构成欺诈,捐赠人可以撤销赠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