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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诈捐、骗捐杀死善良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341人看过

近年来,社会慈善事业蓬勃发展,互联网高度发达和大众物质生活改善的基础上,轻松筹、水滴筹等平台应运而生,短短几年,众筹行业的规模已经十分可观。社会爱心人士和慈善组织纷纷践行公益、奉献爱心,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帮扶活动。但是,却出现个人或组织以捐款之名赚取公众赞誉后拒绝履行捐赠义务的诈捐现象,以及滥用原本作为获取救助的途径,并且频频曝光于网络,引发公众对诈捐、骗捐的关注与反思。

 ”诈捐“,让好心人该怎么做?

      许多个人或组织为追求荣誉、提高知名度而对外高调宣称捐助,但事后又拒绝履行捐赠义务,如此利用慈善行为求名得利实在是有违慈善的本质,因此,需要对赠与人的反悔行为进行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简而言之,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反悔。对于此类合同,由于不能被撤销,所以赠与人若不履行赠与即构成违约,受赠人能请求其履行赠与的承诺。这样一种处理方式,也避免了社会上经常出现的诈捐现象。所谓“诈捐”指在公益捐赠场合承诺捐赠而不履行,在这个过程中捐赠人已经获得了名誉,却不履行捐赠义务,违法但不是犯罪,受赠单位或个人能够启动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就是要捐助者承担履行承诺的义务,同时赋予受赠人请求履行的权利,不能让受赠人对社会失望。

 遭骗捐该怎么办?

······

“中国有十几亿人,只要每个人给我1块钱,我就能过上幸福的生活。”

······

      没想到,这个古老的段子,还真的有人付诸行动。他们将众筹作为一种不劳而获、甚至是牟利的手段,采取故意隐瞒财产、虚构、夸大意外事件或疾病的事实等方欺骗捐助者,肆意挥霍所获得的款项。

      从法律关系讲,募捐平台作为中介服务机构,为捐助者和受捐助者提供媒介,促使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应承担严格审核及保管义务。捐赠人与受赠人系赠与合同关系,捐赠人履行赠与受赠人钱款的义务,受赠人将该笔款项用于治疗疾病或维持必要生活,合同本身包含了特定的内容,因此受赠人随意使用、滥用所赠财物的行为本身构成了违约,捐赠人可以撤销赠与,并请求返还所赠财产,也可适用《民法典》第148条的条款“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受赠人隐瞒、虚构的行为构成欺诈,捐赠人可以撤销赠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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