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INTERVIEW 2016年7月30日,原告金鑫公司作为出租方(甲方),与被告森淼公司作为承租方(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兴业路80号商铺租赁给乙方使用;建筑物的建筑面积573.83平方米,租赁期限五年,租赁物按年缴付租金,年租金120万元。 合同履行至2019年,因森淼公司迟延交付租金,金鑫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腾退房屋,并要求森淼公司支付欠付的120万元租金。 被告森淼公司辩称,案涉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违章建筑,主张租赁合同系无效合同。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不同意支付租金,并保留追回已付租金的诉讼权利。 一审判决 INTERVIEW 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本案涉诉租赁房屋建设无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腾空房屋并返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另,根据等价有偿原则,被告实际占有使用了涉诉租赁房屋,应当支付相应的占有使用费用,占有使用费的标准应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 一、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二、因建筑物系违章建筑,其所涉租赁合同系无效合同,但依据等价有偿原则,承租人仍需支付出租人占有使用费。 三、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如您仍有相关疑问,可以前来律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