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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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他人财物泄愤,什么情况下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411人看过

导读: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一项基本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在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重要经验,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与完善。

在新形势下,必须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和犯罪的具体情况,依法准确惩罚犯罪,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效果良好,以打击、孤立极少数,教育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

案情简介:

钱某与周某系邻里关系,钱某居住在周某楼上。因钱某家饲养了三只宠物犬,居住在楼下的周某时常觉得楼上噪音过大,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多次协商未果,双方遂生积怨。

2016年3月20日14时许,周某因故对钱某心存怨恨,至楼下停车位,使用事先购买的“冰穿”将钱某停放在此处的梅某牌小型汽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及四个车门砸毁。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汽车的市场修复总价格为人民币30950元。

周某于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公民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接受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以上情节结合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历史表现,对被告人周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冰穿一把,予以没收。


德敬提示: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追诉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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