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依据借款是否交付作为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在对外借款的过程中,除了要订立书面借款合同外,还要留存交付借款的有效证据材料。
我们从一起案件来看一下: 阿政与世奇是多年同事关系,在一家公司从事文案编辑的工作。后来世奇想投资项目,需要启动资金。便向阿政提出要借款50万元,并承诺给付高于银行的利息。 阿政出于帮助同事,且也能赚点利息的想法,同意向世奇出借款项。阿政将世奇叫到家中,在家中两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对还款期限、借款利息都做了明确的约定。 双方签字后,阿政见合同已经写的明明白白,从自己家的大衣柜中拿出50万元现金交给世奇。现借款期限已过,世奇拒绝还款,阿政将世奇起诉到法院,向法院提出请求世奇返还5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虽然阿政与世奇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明确,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9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因阿政不能提供交付现金50万元的有效证据,且对于一般家庭而言,家中存放50万元现金不具有高度可能性,因此,《借款合同》虽已签订,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合同成立要件,本院不予支持阿政的诉讼请求。 德敬提示: 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当中,除了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之外,还要将是否交付金钱的证据准备充分。 首先,应当以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可以由第三方提供证据证明的方式交付借款。 其次,如果出现本案中交付现金的情况,应当录制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应当保留取现的证据以说明资金来源。 最后,如果您确实证据不足,也不用担心,可以寻求律师的协助,律师为您在既有事实及证据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当然,预防的作用远胜于补救的作用。笔者建议您在作出影响权益的行为之前,向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如产生争议,也可以进一步委托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处理,以达到最优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