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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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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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旅行社等旅游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506人看过


【基本事实】

 2010年1月19日,经被告旅行社员工谭某介绍,案外人赵某与被告旅行社签订了《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合同记载:甲方:赵某、陶某8人,团号:TLJ100224,行程共计5晚7天,出发、返回地点、日期:2010年2月24日至3月3日;主要游览点:泰国;交通工具:飞机、巴士、轮船;住宿次数:5次。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约定:因旅行社的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造成旅游者损失;旅游服务的提供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代理旅游者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旅游者证件的,被告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旅行社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1、对发生的违约已采取预防性措施;2、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3、由于旅游者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合同附件约定,出团通知书为本合同有效附件。合同签订后、旅行出发前,原告取得被告旅行社的出团通知书,被告知领队为杨某。

2010年2月24日,原告如期参加了被告旅行社组团的泰国游。2月25日下午三时左右,旅行团安排参观大皇宫景点。领队杨某因故未带团进入大皇宫景区,由大皇宫景区导游带领游览。原告在进入大皇宫门口时,不幸摔倒。事故发生后,晚上七点以后,被告领队将原告送至泰国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右肱骨的较大骨粗隆发生位移。

此后,原告仍然随团旅行至2010年3月2日回国。3月4日,原告赴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月10日,原告行右肱骨大结节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治疗,并于3月29日出院。在该院治疗期间,原告共花费医疗费24,924.36元。同年4月27日,原告至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骨科就诊,花费医疗费285.5元。5月10日,原告赴中山医院就诊,花费医疗费21.5元,6月1日,原告赴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骨科就诊,花费医疗费253.5元。

2010年12月6日,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损伤后的伤残等级、护理、营养时限进行法医学鉴定。2011年1月18日,该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张某因故受伤,致右肱骨大结节骨折等。其损伤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该损伤后一期治疗的护理期为60-90日、营养期为30日。今后若行二期治疗,则护理期为15日,营养期为15日。

为此,原告提请法院根据事实旅游合同的情况和被告旅行社违约事实,判令其承担未尽到领队导游职责和未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的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所有损失;被告外航旅行社以无合同关系为由推卸责任,故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1.原告与谁形成旅游合同关系

2.被告在履行旅游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情形,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1.被告旅行社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17,835.20元、交通费210元、护理费2,8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4元、营养费945元、残疾赔偿金31,201.24元,翻译费168元、旅游费用1,050元,机票损失6,608元,合计61,132.44元(上述费用在支付时应扣除被告旅行社已先行垫付的费用17,600元);

2.对原告张某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所谓旅游合同是指旅游经营者为旅客提供安排旅程、导游、交通、食宿及其他相关服务,而旅客支付旅游费用所订立的合同。本案中,虽然原告本人未与两被告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但是与原告同行的游客赵某代表原告张某等8人与被告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此节事实有出境旅游合同及赴泰国七日经典游8人名单为证,赵某作为游客代表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对原告具有约束力。况且原告支付的旅游费用实际由被告旅行社收取,组团出游事宜亦由被告旅行社负责。因此,原告与被告旅行社是旅游合同的双方。被告外航旅行社并非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故原告与被告外航旅行社并无合同法律关系,且被告外航旅行社从中未获取任何利益,并非中介方,原告要求被告外航旅行社承担民事责任,于法无据。

就原告受伤一节,被告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毕竟采取了一定的救助措施,最终确定赔偿范围还要衡量被告方的违约行为中是否存在适用合理预见规则及减轻损失规则的情节。被告旅行社在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确存在违约情节,但造成原告如此严重的损害后果也非被告事先所能完全预见,旅行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应以其可以预计的后果为限。且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过程中也应该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存在轻微的过失。综合上述两项理由,故在责任承担比例上,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本院酌定被告旅行社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如前所述,具体赔偿损失范围,参照法律规定中相关赔偿内容、种类、及赔偿范围的计算标准予以确定为:医疗费17,835.20元、交通费210元、护理费2,8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4元、营养费945元、残疾赔偿金31,201.24元,翻译费168元、旅游费用1,050元,机票损失6,608元,合计61,132.44元。其中被告旅行社已先行垫付医药费17,600元,应当在赔偿范围内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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