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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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北京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259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3日,婴儿王某在北京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体验游泳一次,其母向北京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交纳办理游泳卡押金100元。同月5日,其母向北京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交纳办理40次游泳卡余款2498元(期限为2013年9月5日至2014年9月5日)。办卡后王某曾游泳一次,未出现哭闹的现象,在第三次和第四次游泳时出现哭闹。二审中北京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已不在原地址经营,王某的游泳卡已不能继续使用。王某以北京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王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与北京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款项,但遭拒绝,遂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北京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返还其押金100元和游泳卡余额2387.55元。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北京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之间口头订立的服务合同有效。王某诉称的北京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地址与发票问题,与合同目的无关;所称北京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违反相关管理条例及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与北京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提起上诉称,北京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有违约行为,合同应予解除。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裁判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解除王某与北京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北京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返还王某游泳卡费用2262.65元,押金100元。

【律师评析】

在本案二审过程中,北京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在其经营地及注册地经营,致王某购买的游泳卡无法继续使用,合同事实上已无法履行。王某要求解除合同的上诉主张,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消费者在使用预付卡消费过程中,因经营者不在原地址经营,导致消费卡无法使用,其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卡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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