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2007年9月5日,刘某乘坐同村村民王某驾驶的小客车行至延庆县某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郑某等四人受伤。此次交通事故交通大队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刘某于当日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脑外伤神经反应、头面部及双下肢软组织挫伤。
该起交通事故同时造成小客车司机王某、车上人员刘某、郑某、孙某四人受伤,郑某伤势严重,四人商定待郑某治疗终结后一并处理该起交通事故赔偿事宜。
郑某二次手术后于2010年11月29日出院,且在未告知他人的情况下单独起诉。2011年9月23日,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近4000元。保险公司未到庭答辩,在邮寄的答辩状中称,按照法律规定,刘某的起诉已过一年的诉讼时效。
另查明,大货车的车主为任某,李某是任某雇佣拉货的司机,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责任限额为6万。
【争议焦点】
刘某诉讼请求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
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误工费等625元,任某赔偿刘先生医药费等1300余元,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伤者约定待伤最重者治疗终结后一并诉讼处理赔偿事宜的做法符合常理。因本案事故四名伤者已达成一并处理的意见,郑某作为伤最重者治愈后虽未通知他人单独起诉,其他伤者诉讼时效还应从伤最重者治疗结束时起算,因此刘某诉讼在时效期间内。保险公司对同一交通事故多名受害人的赔偿应以保险责任限额为限,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某、郑某医药费等费用,因此对于刘某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剩余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过错方承担责任。本案中李某是任某的雇员,且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不足部分,应当由任某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