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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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7日|分类:劳动纠纷 |357人看过

【基本事实】

2009年10月,韩某入职上海某精密仪器公司,从事铣床工作,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每月底薪工资为人民币2500元,加班费另计。公司实行做六休一的工作制度,正常工作时间为8∶00至16∶30,期间午休30分钟。2009年10月至2010年6月期间,每月实到手工资加上加班费在3500元左右。

2010年6月,韩某因工作中存在违纪行为,被公司解除,韩某提起多项劳动仲裁请求,其中一项请求为,因公司与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求裁决公司支付2009年10月至2010年6月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按照每月3500元为基数计算。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双倍工资中是否应当包括2009年10月至2010年6月的加班费

【仲裁裁决】

韩某认为,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应当按照实得工资数额作为计算基数,未签合同期间,公司发放多少工资,就应当对等支付多少二倍工资差额。如扣除已支付的加班费,就不属全部工资性收入,降低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公司认为,即使公司未与韩某签订劳动合同,不应当以韩某的应得工资数额为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相对固定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不应当包括加班工资。

【律师评析】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无证据证实双方存在书面劳动合同以及韩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韩某主张其支付2009年11月至2010年6月期间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包括每月的加班工资。因此,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2500元/月计算应签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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