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4日下午,河北区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这是《民法典》生效后该院审结的首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本案申请人刘某与徐某系朋友关系,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申请人借款200万元, 到期未还。徐某于2020年4月5日跳楼自杀死亡。申请人刘某以徐某死后无继承人为由,根据《民法典》规定,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向河北区法院申请,要求指定徐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河北区民政局作为徐某的遗产管理人。 河北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充分调查徐某的生前居住地、死亡有无继承人、遗产状态等案件事实。最终,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为有利于管理和维护遗产,确保各权利人利益顺利实现,判决指定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为徐某的遗产管理人。
来源:天津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