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酒后坐副驾被判刑了,理由是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蒋某是一家KTV的工作人员;另一名被告张某常去该KTV聚餐、唱歌。2017年11月19日晚上,张某和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后驾车载友来到蒋某所在的KTV继续娱乐,一直玩到次日凌晨。 此时,张某自觉不胜酒力,蒋某便提出由她开车相送。张某便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了蒋某,并由她驾驶该车搭载张某等人离开KTV。开出去没多久,蒋某醉意上头,汽车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 二、法院判决: 经鉴定,蒋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06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驾。事故造成护栏损失21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蒋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蒋某在道路上驾驶,蒋某和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蒋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两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两名被告人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三、成立危险驾驶罪共犯的几种情形: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德敬提示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为了您与家人的幸福与安全,一定要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