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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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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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1日|分类:交通事故 |299人看过

【基本事实】

2010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莫某达成协议,由被告莫某驾驶运输公司车辆,将原告承接的的PP板、配件、淀粉、原料、拖拉机自上海运至洛阳,运费6300元,原告按约支付3100元。2010年8月19日,被告莫某驾驶被告运输公司的豫C(豫C挂)号车将上述货物运往洛阳途中,行驶至宁洛高速上行线29KM+380M处时,撞上高速路侧护栏后翻至路旁水渠内,造成车辆、车载货物及路产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滁州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认定莫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2010年8月25日,承运人张某将受损货物由事发地滁州倒运至洛阳,原告支出运费6000元;2010年8月28日,因洛阳货主拒收受损的83个大桶由解某将该货物返运至太仓,原告支付运费5000元;2010年9月7日,刘某将受损的拖拉机由洛阳返运至上海,原告支付运费2000元。经原告通知二被告参与相关损失赔偿处理时二被告未参与,原告于2010年8月26日、9月27日、10月8日与公司化工原料损失7.4万元原告赔偿1万元,托计40包货物损失2.7万元原告赔偿1万元,进口配件损失价值8.6万元原告赔偿1.2万元,拖拉机损失30993.78元,原告赔偿30993.78元。另原告赔偿许某三块PP板损失800元。 以上总计损失76893.78元。

【争议焦点】

1、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损失以及返还运费。

2、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1、被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物流有限公司货物损失63793.78元、增加支出的运费13000元并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运费3100元。

2、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承担。

【律师评析】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承运货物后应按约定将货物安全及时运至指定地点。但本案中,由于被告的过错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毁,被告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并赔偿原告因事故增加支出的运费和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运费,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63793.78元,增加支出的运费13000元和退还已付给原告的运费3100元,共计79893.78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因被告运输公司系豫C(豫C挂)号登记车主,莫某系司机,所以本案中被告莫某与原告签订合同的行为及运输行为均系职务行为,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运输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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