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2003年12月初,被告人崔某和王某、马某(二人已判刑)、栾某、张某、赵某(以上三人在逃)在藁城市商贸城租房,以开办藁城市床上用品加工厂为名合谋诈骗。2003年12月17日,张某以业务员刘伟的名义与河北省博野客户张某某联系订货,当日张某某送来样品白布193米,次日上午张某某送来两万四千米白布后,被告人王某以大额现金不能支取为由拖延付款。马某、张某将张某某骗到饭店后趁机逃走,崔某趁机将布匹拉走。该布匹经藁城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价值为858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张某某、辛某、李某的证言;2、王某持李士军经理名片,张某持刘伟业务员名片,张某为实施诈骗购买手机卡而使用的辛某驾驶本复印件;3、栾某关于参与诈骗犯罪的供述; 4、被告人崔某的供述与王某、马某的供述一致;5、藁城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
【争议焦点】
1、崔某是否构成诈骗罪
2、如何量刑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二00七年十二月六日止)。二、被告人崔某对本院作出的(2005)藁刑初字第N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王某、马某承担的退赔义务负连带责任。
【律师评析】
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崔某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应从轻处罚,对造成受害人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应予退赔,鉴于应赔偿的损失已对在王某、马某诈骗一案中作出了判决,故被告人崔某应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