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刘甲和被告刘乙某系姐弟,原、被告父母先后于2013年4月前去世。在其母常某名下有两套遗产房屋。现1号独单元被告居住,2由被告出租。现原告刘甲请求依法继承其母常某名下房屋一套。被告辩称,两套房屋均为父母为我所留。
【争议焦点】
无遗嘱是否按照法定份额平分
【法院裁判】
一、现在常某名下1号私产房屋一套,由原告刘甲继承所有;
二、现在常某名下2号私产房屋一套,由被告刘乙继承所有。
三、案件受理费10958元,由被告刘乙负担5479元,原告刘甲免交案件受理费。
【律师评析】
继承权男女平等。且此案并无遗嘱。被继承人常某死亡后,原告要求继承其母常某名下私产房屋一套,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支持。被告主张遗产房屋两套,其中有一套是其父母给其本人留下的,并无证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法定份额应各分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