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本文的标题,可能您会直接得出肯定的答案,自然是有人身自由的。但是如果具体问到您,有哪些自由,相信您一定没有那么快反应过来。
男女结婚后双方互相询问对方的行踪,查看对方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对方有权利拒绝吗?
关于婚后双方的人身自由权有没有一定的限度及法律保护呢?
现在让我们看一下《民法典》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人身自由权是每个自然人最基本的权利,夫妻的人身自由权是自然人人身自由权的具体体现,是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根据本条规定,夫妻人身自由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的权利。
这是指的是妇女有权参加工作,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也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国家和社会禁止用人单位及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歧视女性,制定侮辱、贬损女性的制度条款。妇女和男性一样,有权从事各种生产、工作(不适合女性身体特点的除外)。
二、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
所谓社会活动,不仅包括参政、议政活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也包括各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的活动,以及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等。妇女在参加社会活动和男性享有同等权利,但要注意的是,有权参加社会活动不意味着双方可以不顾家庭、为所欲为。如果一味追求参加社会活动,却拒不履行照料家庭的义务,不仅会造成家庭关系不稳定,更会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德敬提示
广大女性同胞要积极行动起来,既要通过参加工作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为国家贡献自己的洪荒之力,也要积极参加社会活动,传递社会正能量,同时处理好与家庭生活的关系,只有这样,家庭才能幸福和睦,国家才能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