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中国,随着全球化带来的影响,以有限公司为载体的商事贸易如雨后春笋般快速蓬勃发展。在中小微企业中,可以说有近一半的企业是家族式企业,其中以夫妻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较多。
因大量公司的成立和发展需要良法加以规范,《公司法》便应运而生,并且经历多次大幅修改、变动、更新、发展。《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本意在于:使股东原则上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不是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而鼓励股东投资、经营,拉动经济增长。
但原本致力于保护股东及公司权利、防控风险的有限公司之“有限责任”,反而被越来越多的逐利者滥用,“股东利用有限责任,将公司财务与个人财产进行混同从而分配利润、规避纳税,当发生风险时又以有限责任身份自保”,便是极具代表性的例子,即当发生公司负债甚至破产时,债权人面临公司无钱可供执行的困境,即便股东有钱也难以执行,股东真的可以逍遥法外么?
答案显然并非如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第二款 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有限责任规避债务,将债务全部转嫁公司的方法,已明确为《公司法》所禁止。至此,债权人们是否看到了希望和转机?
那么如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公司财产混同,进而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呢?
1、调取公司账户流水、股东个人账户流水,审查是否存在“股东利用公司对公账户进行开支”、“股东利用股东个人账户发放工资及业务结算”等,若出现,极可能为财产混同。
2、可以收集债务公司的交易的发票、单证。因为公司与股东财务公章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混同,或者习惯性地与订立合同主体不明。
3、通过法院对工商税务等其他国家机关掌握的财产资料进行调查取证,法院根据案情的需要也可以要求存在混同嫌疑的公司提供相关财产资料。
因此,即便发生公司负债甚至破产时,债权人面临公司无钱可供执行的困境时,若出现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形,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亦可列为被执行人。并且,公司财产混同情节严重出现挪用公款、私分公款等情形时,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职务侵占罪,面临牢狱之灾。
当然,对于取证困难,案涉金额较大需要审计等情节严重的,建议最好委托专业的律师协助调查取证,积极采取向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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