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开公司的门槛较之以往也没有那么高了。
但是,对于普通人而言,开公司除非自己做,如果有合作,就要有充分的风险意识。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个咨询案例:
“您好,我的外公倪某是名高中教师,刚刚退休。外公在学校工作时获得过很多市级和省级优秀教师奖,在学校里是一位有名的教师,深受学生和老师们的爱戴。胡某是外公的学生,现在已经研究生毕业,不久前找到了外公,称自己打算办一个教育培训机构,知道外公刚刚退休,想要外公与他一起开办培训机构,由外公以劳务出资,他以现金出资。外公觉得退休后整日无事可做,也很无聊,便答应了胡某的请求。请问,我外公以劳务出资,办理登记的部门在审查时发现这一情况会批准胡某的登记申请吗?”
律师答疑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针对股东出资的方式做了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此可见,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方式非常多,只要是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以作为出资。而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劳务作为出资取得股东身份,对此,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对公司进行登记时,登记部门要对公司的出资进行审查,这是非常严谨的过程。若以劳务出资,难以对其价值进行公正的衡量,难以明确具体数额,而且劳务出资的交付也没有办法操作。所以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商誉等难以确定具体价值的出资形式作价出资。因此,您外公若是以劳务出资与胡某共同成立培训机构,登记机构在审查时是不予批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德敬提示
任何社会活动都要遵守法律规定,因此,在您有重大事项需要决定时,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