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精选
被告人张某,就其公司所涉的一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经一、二审开庭审理,终审判决其公司败诉。
为了泄愤,张某在论坛发布网帖,指使多人参与顶帖、评论、转发,故意混淆视听,抹黑、攻击承办法官及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诱导社会公众质疑审判工作。
张某还将案涉网帖链接转发到了39个微信群,群内人员数量众多,涉及全国多个地区、多个行业,群内人员受到影响又转发了121次。张某还在部分群里发红包,让大家积极参与转发和评论。
法院判决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编造虚假信息,在公共网络空间散布,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遂以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各方观点
当事人(胜诉方):别人不知道,我之前在法院起诉过一回,感觉法官真的很公平公正,切实维护了我的权益,当然你们会觉得我是赢了官司才这么说的,我也就打了一次官司,只代表个人观点,毕竟现在都是法治社会了,事情该怎么办就怎么办,依法办事嘛。
当事人(败诉方):对于法院的判决,我不是不服,是非常不服,凭什么判我输?我手里有那么多证据,对方嘛证据没有,就判我输,公平吗?
法官:法院判决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综合判断,我们不提倡赢了官司就对法官感恩戴德,也反对输了官司就大骂法院,侮辱法官。我们的使命就是要让第一位当事人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德敬律师:在所有的诉讼中,都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就大多数案件而言,一方胜诉另一方必然败诉,只有少数调解,或其他特殊案件才会出现双方均满意的情形。如果败诉,认为法院判决存在错误,要依法提起上诉,申请再审,或者抗诉等,而不是通过违法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绝不是建立在以非法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公共空间发表各种言论需要遵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四项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