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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的风险!挂名要慎重!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4日|分类:公司法 |6895人看过

阿政与世奇是多年好友,有一天世奇找到阿政说:“有个朋友要开公司,我准备出资,但是你知道,我这个人虽然很有钱但是特别低调。所以我实际出资,你帮我做个挂名股东,一年给你10万元作为回报。”阿政心想又能挣钱还有个好名声真是不错,便欣然允诺。于是在设立公司的时候阿政认缴出资20%的股份,并进行了工商登记,便成为了公司的股东。但实际上,是需要阿政的好友世奇对这20%的股份进行实际出资500万元。

看到这里,大家不难理解,这就是大家所知道的代持股协议。

所谓代持股协议,是指代为持有股份、享有股权的委托协议书。因此,阿政就是大家所知道的名义股东,而世奇则是实际出资人。

后来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欠了外面好多钱。债主纷纷上门索要欠款,阿政被告上法庭,法院经过审理,查明阿政作为股东且没有实际交纳认缴的出资,最终法院判决阿政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出资500万元的责任。

接到判决后,阿政急忙联系世奇,却怎么也联系不上。后来得知世奇为了逃避债务早已迁居海外。此时,阿政懊悔不已,为了贪图小利弄得负债累累。

通过上面的案例,不难看出,作名义股东的风险还是很大的,因为公司将阿政登记为股东,便产生了对外的效力。阿政不仅可以享有股东权利还要承担股东义务。

当实际股东出资不到位,或出现其他出资瑕疵时,债权人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只要认定是名义股东没有出资到位,那么在法律上,债权人是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补足出资的法律责任,而法律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亦有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充责任的法律规定。虽然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名义股东可以基于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向实际股东追偿,但是结合本案例的情况来看,阿政的维权道路异常困难。

最后,希望大家在订立代持股协议之前,一定要慎之又慎,也可以向律所进行有关问题的咨询,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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