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读过我们文章的朋友,应当已经知道阿政和世奇的故事。为了便于新朋友的阅读,笔者在这里就故事的要点,再总结一下。阿政与世奇是多年好友,世奇要求阿政帮他做挂名股东,由世奇本人实际出资,一年会给阿政10万元的回报。阿政心想又能挣钱还有个好名声真是不错,便欣然允诺。于是在设立公司的时候阿政认缴出资20%的股份,公司将阿政的名字记录在股东名册上,并进行了工商登记,阿政便成为了公司的股东。但实际上,是需要阿政的好友世奇对这20%的股份进行实际出资500万元。
所谓代持股协议,是指代为持有股份、享有股权的委托协议书。因此,阿政就是大家所知道的名义股东,而世奇则是实际出资人。
由于公司业绩蒸蒸日上,阿政每年都可以得到高额分红。却没有依照代持股协议将分红交给世奇。世奇与公司多次交涉,但公司以世奇不是股东为由将其拒之门外。之后阿政将所持股份以1亿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后,全家移民国外。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是因为实际股东存在以下风险:
1、实际股东在法律上不是公司的股东,不能直接行使股东的相关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身份或者资格的确认以股东名册为准,经工商登记产生对外的效力,因此实际股东虽然出资,但因为其姓名或名称没有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因此实际股东在法律上就不属于公司股东。当然不能享受分红(收益权)也不能行使股东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
2、实际股东的出资利益可能会受到名义股东的侵害。
从外观看来,在法律上名义股东对其名下的股份拥有处分权,面对各种利益诱惑,名义股东可以未经实际股东允许,擅自变卖、转让、质押其所代持的股份,给实际出资人造成损失。这也是整个代持股行为实际股东所面临的风险中,最大且最不可控的风险。虽然时候,实际股东可以基于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向名义股东追偿,但是结合本案例的情况来看,阿政的维权道路异常困难。
最后,希望大家在订立代持股协议之前,一定要慎之又慎,也可以向律所进行有关问题的咨询,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