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原告钟某甲起诉称:1985年下半年,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并确立婚约关系。1985年年底,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双方在X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被告生育一子,取名钟某乙,现已参加工作。原、被告同居后至儿子出生前,双方的感情一度尚可,但自儿子出生后,由于家庭琐事的增多,双方之间的矛盾也随之增多,因而双方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感情也开始不断地淡漠、恶化。尤其从2010年8月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起,双方争吵的程度一次比一次激烈。被告动辄与原告争吵甚至扭打。2011年9月12日,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告钟某甲与被告陆某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在原平湖市X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被告生育一子,取名钟某乙。由于婚后为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陆某离婚。
【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是否能获得法律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钟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从原告自述的起诉状内容来看,原、被告从认识、交往以至登记结婚,经历了四年的时间,彼此应有较深的了解,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也是双方慎重的决定。自结婚至今,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延续了23年,期间又生育了一子,感情基础应当较好。原告称婚后双方为琐事发生多次争吵,夫妻感情已经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但在诉讼中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由于不具备解除婚姻的前提,对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法院在此次审理中不予涉及。
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与双方缺乏沟通、欠缺理解有关,只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据此法院进行了合理合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