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原告徐某诉称:2005年原告购买位于某市某区五里汉城的房屋,并于2008年10月装修,共计花费10万余元。2009年3月3日,原告回家时发现整个房屋全灌满粪水,污水从厕所的地漏倒灌进屋,致使整个房屋满是积水。原告立即与被告某物业公司联系,要求被告立即来处理,但被告公司迟迟不予处理,原告只有自己打电话找人来疏通。被告某公司作为物业公司没有定期检查下水管道,在发生此事后,没有及时来处理此事,导致原告房屋不同程度受损,应赔偿原告房屋装修损失35,894.96元及在外租房的租金6,000元,合计44,394.96元。其他被告作为本案的直接侵权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不实,我公司当天接到原告的电话后及时进行了疏通,并找来保洁人员进行了清扫。我公司对小区公用部位的管道都定期进行了必要的维护和管理,原告的财产损失也是其自身没有及时督管造成的。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请。
被告李某某等人共同辩称:我方已使用公用下水管道两年多,从未发生过堵塞现象,因此,此次管道的堵塞完全是因为原告没有请正规的装修公司装修,施工质量有问题造成的,而与楼上的住户无关。另外,原告装修后未经常在家居住,也未对住房进行监管,没有及时发现问题,导致了损害的扩大。为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5年购得坐落于某市某区五里汉城住宅小区14栋3单元201室的房屋。被告某公司系原告所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者。李某某等其他八名被告则是原告楼上的住户,并陆续于2007年以前装修入住。2008年8月到12月间,原告请无专业装修资质的人员将其住房进行了装修。2009年3月3日早上,原告家因主下水管道堵塞,污水从其卫生间内溢出淹浸入房内。原告发现后,立即通知了被告平安公司。被告平安公司随后找来疏捞人员进行疏通。因污水井盖被草皮掩盖,经过搜索、清除草皮后方打开井盖,由疏通人员对管道进行疏通。经过近一个多小时的疏通,疏捞出塑料袋、木棍、钢丝球等堵塞物。此后,管道未再发生堵塞现象。原告家的损失经湖北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认其装修损失价值为35,894.96元。该次鉴定的费用2,500元,系原告支付。
【争议焦点】
原被告的过错承担比例
【法院裁判】
一、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徐某财产损失17,947.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原告房屋浸水后,其损失经鉴定部门评估为35,894.96元,对此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系以侵权为由所提起的赔偿之诉。根据民法理论,一般侵权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为损害事实、行为、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因此本案中原告应该提供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成立的基本证据材料,然而,对于被告李某某等八位楼上住户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原告对被告李某某等八位楼上住户提起的诉请无事实依据。被告某公司作为物业管理者,对小区范围内的主下水管道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义务,且在污水井盖上种植草皮,导致疏捞人员未能及时进行疏通作业,对原告的损害产生一定的影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