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原告诉请:1、被告建筑公司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载明:今向余某某暂借人民币5万元整,定于2012年12月20日归还。借条,被告法定代表人杨某在欠条上签字并加盖被告公司印章。
【争议焦点】
原告证据是否足够支持其主张。
【法院判决】
被告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余某某借款50000元。
【律师评析】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成立,原告已依约交付借款,有相应欠条为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请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